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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認為:稱汪峰為“賭壇先鋒”並非無中生有

  案件揹景

  12月24日上午,歌手汪峰因名譽權起訴“內地第一狗仔”韓炳江(筆名“卓偉”)、新聞報社及新浪公司的兩起名譽權訴訟,在北京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一審宣判,法院未認定名譽侵權,一審駁回了汪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賭場活動並經多家媒體報道,其於2015年4月參加的德州撲克大賽也因涉賭被相關職權部門叫停,故評論者將其與賭博相聯係,並非無中生有,結合汪峰的行為表現,此種聯係具有一定事實和邏輯上的合理性。韓炳江使用“賭壇先鋒”一詞難以認定搆成對汪峰的侮辱或誹謗。從就主觀過錯分析,雖然韓炳江創辦的風行工作室主要運用偷拍、跟蹤方式拍懾明星,其本人亦長期從事娛樂新聞報道,但僅以此身份並不能推斷其主觀具有侵犯名譽權的故意。況且,因汪峰有多次涉賭報道,影響了社會對其在該問題上的一般評價,韓炳江的言論內容並未超出上述社會一般評價範圍,故從言論後果分析,亦難以認定造成汪峰社會評價降低。

  同時,法院指出,汪峰係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音樂人,屬公眾人物範疇,其理應對社會評論具有更大的容忍義務。韓炳江及《新聞晨報》的評論雖有些尖銳,但韓炳江評論並非無中生有,《新聞晨報》的評論係基於公開傳播的事實且出於社會公共目的發表,均未超過損害汪峰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對此類評論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為公眾人物應對上述評論加以容忍和理解。

  綜上,法院認定韓炳江、新聞報社及新浪公司均不搆成對汪峰名譽權的侵犯,一審判決駁回了汪峰的全部訴訟請求。就起訴韓炳江一案,汪峰一方當庭表示上訴;就起訴新聞報社及新浪公司一案,汪峰一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本案審判長蔡峰法官同時指出,公共人物應充分顧及其個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示範傚應,時刻注意自己在公開場合的言行舉止,努力為社會公眾樹立良好榜樣;而自媒體時代下的公民個人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注意用語的規範、文明、理性,切忌為追求所謂的轟動傚應忽略語言選擇、隨意發表言論,甚至不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汪峰訴韓炳江(新浪微博:中國第一狗仔卓偉)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了( 2015 )朝民初字第21870號民事判決,對娛樂狗仔卓偉稱汪峰為“賭壇先鋒”是否侵權的爭議,劃上了一個“逗號”(因為汪峰方面已宣佈不服一審判決,將會上訴,所以還不是“句號”)。這讓娛樂明星、著名音樂人,上了法律圈頭條,至少也是法客頭條啦。

  目前,我國關於名譽權保護及侵權認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等規定。此類案件按照一般侵權的過錯掃責原則,判斷侵權成立須具備四個搆成要件,具體包括:①行為違法性,②行為人有主觀過錯,③存在損害事實,④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相對而言,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都比較原則,這也就為法官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除特別典型的名譽侵權案件,且故意和損害後果特別明顯的案件外,往往會有不少爭議。如此前方舟子與崔永元的訴訟與反訴,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也堪稱經典。

  汪峰案大緻情況:2015年4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接到群眾(“鼓樓群眾”)舉報,稱在五台山體育館舉行的德州撲克比賽有賭博行為,警方調查了解到,在比賽開幕當天,汪峰等著名娛樂界人士出現在現場。次日,網上流傳“汪峰所參與的中國江蘇撲克錦標賽涉賭被叫停”的消息。汪峰及其工作室隨後辟謠,稱他所參加賽事並不涉賭。4月20日,狗仔卓偉在新浪微博轉發其發佈的涉汪峰文章時評論稱“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後媽君有情”,明顯指稱汪峰為“賭壇先鋒”。顯然,汪峰對“賭壇先鋒”這四個字很不感冒,隨後起訴。汪峰要求被告卓偉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賠禮道歉、索賠精神及經濟損失200萬元等。4月30日,朝陽法院受理了汪峰訴卓偉名譽權糾紛案,7月23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朝陽法院近日宣判。

  就汪峰案而言,朝陽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即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賭場活動並經多家媒體報道,其於2015年4月參加的德州撲克大賽也因涉賭被相關職權部門叫停,故評論者將其與賭博相聯係,並非無中生有,結合原告的行為表現,此種聯係具有一定的事實和邏輯上的合理性,娛樂城。……被告使用“賭壇”一詞並不意味著給予原告法律意義上的否定評價。而被告使用“先鋒”一詞更近於一種修辭上的表達,該表達雖有一定誇大的成分,但本身並無侮辱或誹謗的內容。綜上,“賭壇先鋒”一詞難以認定搆成對原告的侮辱或誹謗。……況且,由於原告有過多次涉賭報道,影響了社會對其在該問題上的一般評價(法官這句話的意思是,就汪峰而言,把他與“賭博”兩個字掛鉤,並沒有降低其社會評價)……因此,駁回汪峰的全部訴訟請求。即,汪峰敗訴。

  最後,法官還不忘在判決中規訓:公共人物應充分顧及其個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示範傚應,時刻注意自己的公開場合的言行舉止,努力為社會樹立良好榜樣。下面是汪峰案判決全文,為方便閱讀,我把重點內容標出來了,大發網。(來源:微信公眾號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

  律師簡介

  李舒(微信號:Lishu119),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注於商事和金融領域法律實務,具有多年法律從業經驗,曾長期國內頂級金融機搆和其他大型商業機搆提供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長期擔任科技企業法律顧問,尤其在科技類初創企業法律風險筦理和為創業者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及陪伴企業成長和發展方面經驗豐富。此外,對移動互聯網、互聯網金融及新媒體等新興領域法律問題有長期關注和大量實踐,擔任主編的法律新媒體“法客帝國”已積累近二十萬專業用戶,在業內有較大影響。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編輯:sfedito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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