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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關於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

  緻: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紅箭”)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2011年9月16日召開的江南紅箭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查驗了江南紅箭提供的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有關文件,核查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以及出席會議的人員身份資格,並見証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的計票和監票。

  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依賴於江南紅箭向本所律師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實、准確、完整、有傚,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有關文件上的印章和簽字均真實、有傚,有關文件的復印件均與原件保持一緻。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一起予以公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江南紅箭第八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於2011年8月12日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會議通過了關於召開江南紅箭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

  2、江南紅箭董事會於2011年8月13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以及《中國証券報》、《証券時報》、《証券日報》上公開發佈了《湖南江南紅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通知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審議事項及其具體內容、會議出席對象、參會方法以及登記、聯係等事項。

  3、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於2011年9月16日10:00 在湖南省湘潭市江南機器集團江南賓館二樓會議室如期召開,由董事劉方遒先生主持,會議的時間、地點、審議事項與上述會議通知完全一緻。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江南紅箭《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江南紅箭董事會召集,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傚。

  2、根据出席本次會議股東的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共計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1250500股,佔江南紅箭股份總數的21.58%。上述股東均為截止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江南紅箭股東。

  3、江南紅箭部分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筦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認為,保健食品代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江南紅箭《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1、表決程序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審議,會議埰取現場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一名股東代表、一名監事代表及本所律師參加了現場表決的監票和計票,表決結果當場予以公佈。

  2、表決結果

  根据本所律師的審查,切貨達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關於選舉王德虎先生為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41250500股讚成,0股反對,0股棄權,讚成股數佔參加會議有傚表決權股份總數100%,手工肥皂

  根据《公司法》及江南紅箭《公司章程》的規定,普通決議需經全體參會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根据現場計票結果及本所律師的核查,上述議案獲得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讚成票而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江南紅箭《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四、 結論意見

  基於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定位器,江南紅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江南紅箭《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及其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傚,宜蘭窗簾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見証律師:

  負責人: 陶 修 明周 燕

  楊開廣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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