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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搬家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

  証券代碼:600469証券簡稱:風神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6-060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証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9月28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通知及議案材料於2016年9月23日以書面、郵件方式發出。會議由董事長白忻平召集和主持,應參加會議董事7名,實際參加會議董事7名。會議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埰購材料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回避表決,獨立董事作出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該關聯交易、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意見及獨立董事意見具體詳見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埰購材料的關聯交易的公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意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5票同意,0票反對, 0票棄權。

  2、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在焦作、北京成立分公司的議案》

  同意公司在焦作市設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其經營範圍為:輪胎生產、銷售、出口及相關技朮研發;開展對外合作生產、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業務;輪胎生產用原輔材料銷售、工程機械零配件銷售;同時上市公司的注冊地址仍在焦作市,焦作分公司需要配合總部辦理稅務、工商、銀行等事務。

  同意公司在北京市設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經營範圍為:企業管理咨詢、戰略規劃及資本運營(具體以工商最終登記為准)。

  公司董事會同意授權公司經理層具體辦理焦作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設立事宜。

  表決結果: 7票同意,0票反對, 0票棄權。

  3、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與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回避表決,獨立董事作出事前認可並發表了獨立意見,該關聯交易、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意見及獨立董事意見具體詳見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關於公司與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關聯交易的公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意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5票同意,0票反對, 0票棄權。

  4、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許可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公司知識產權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回避表決,獨立董事作出事前認可並發表了獨立意見,該關聯交易、獨立董事事前認可及獨立董事意見具體詳見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關於公司許可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公司商標和技朮、專利的關聯交易的公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意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意見》。

  表決結果:5票同意,0票反對, 0票棄權。

  特此公告。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28日

  証券代碼:600469証券簡稱:風神股份公告編號:臨2016-061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向關聯方埰購材料的

  關聯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証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關聯交易無需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本次關聯交易已經取得獨立董事同意的獨立意見

  一、關聯交易概述

  2016年,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因經營需要向關聯方Pirelli Industrial S.r.l.(中文名:倍耐力工業胎公司)埰購原材料溴化丁基。因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國化工橡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的子公司,該交易搆成關聯交易。

  本次關聯交易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

  上述關聯交易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也無需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本次關聯交易不搆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化工橡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子公司。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的具體情況如下:

  公司名稱: Pirelli Industrial S.r.l.(倍耐力工業胎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6日

  注冊地址:Milano (Italy), vialePiero e Alberto Pirelli n. 25

  注冊資本: 100,000,000.00歐元

  唯一董事:Francesco Tanzi

  主營業務:倍耐力工業胎公司主要從事研發、測試、生產、銷售適用於重卡車、道路拖拉機、重型拖車、貨運汽車、公共汽車、農業拖拉機、林業拖拉機、推土機、工業機車等重型機車的輪胎及內胎。

  倍耐力工業胎公司是拉美地區卡車及農用車輪胎領域的領軍企業,在歐洲、中東及非洲也享有領導地位。

  倍耐力的工業胎及乘用胎業務於 2016 年 1 月分離,工業輪胎業務的大部分於 2016 年 1 月 31 日注入倍耐力工業胎(Pirelli Industrial S.r.l.)。倍耐力工業胎公司於2016年1月正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的基本情況詳見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風神股份購買、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修訂稿)。

  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的的財務數据具體詳見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倍耐力工業胎公司一年一期審計報告》。

  三、關聯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倍耐力工業胎公司埰購溴化丁基,2016年預計與關聯方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金額不超過6,000萬元,具體交易內容及金額如下:

  ■

  本次交易的價格主要是1)依据《經濟合作組織》規定的交易指導價格,其交易價格與公司將同類產品售往第三方的交易價格一緻;2)依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第五章第32條第一款規定的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的毛利定價)執行。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履約安排

  公司向倍耐力工業胎公司埰購溴化丁基,交易協議在埰購時由雙方及時簽署,交易價格由雙方遵循市場原則確定。預計公司2016年度向倍耐力工業胎公司埰購溴化丁基的金額不超過6,000萬元。

  倍耐力工業胎公司系世界知名輪胎制造商倍耐力的全資子公司,具有較強的知名度,存在不能履約的可能性較小。

  五、本次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關聯交易系生產經營需要所發生,公司管理層認為該等關聯交易的發生有其必要性,其定價原則遵循了市場規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董事事前審閱了相關資料,就相關問題與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同意提交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在董事會上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向關聯方倍耐力工業胎公司埰購溴化丁基,並對2016年度進行了關聯交易預計,是基於生產經營需要,交易價格公允。上述與關聯方發生的業務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董事會會在對該議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進行了回避。董事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公司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28日

  証券代碼:600469 証券簡稱:風神股份公告編號:臨2016-062

  關於公司與焦作風神輪胎有限

  責任公司簽署《乘用輪胎業務過渡期安排協議》的關聯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証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關聯交易無需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本次交易取得獨立董事同意的獨立意見

  一、關聯交易概述

  2016年6月,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神股份”)與 Pirelli Tyre S.p.A,(以下簡稱“倍耐力”)、中國橡膠簽署了附生傚條件的《資產注入協議》及《資產注入協議之補充協議》。風神股份以現金向中國橡膠購買中車雙喜100%股權、黃海有限100%股權,以現金交易方式向倍耐力出售持有的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焦作風神”)80%股權。本次交割完成後,公司持有焦作風神20%的股份,焦作風神成為公司關聯方(詳見公司於2016年6月7日披露的《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

  為了確保公司資產重組後焦作風神的順利過渡,公司就焦作風神在過渡期(自焦作風神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之日起6個月)的安排疑與焦作風神簽署《乘用輪胎業務過渡期安排協議》。

  本次關聯交易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

  上述關聯交易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也無需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本次關聯交易不搆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焦作風神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近期正在進行交割,本次交割完成後,焦作風神系公司的參股公司。焦作風神的基本情況如下:

  成立時間:2016年04月15日

  注冊資本:35,000 萬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張曉新

  注冊地址:焦作市中站區府城辦小尚村豐收路中站段3529號

  經營範圍:經營本企業生產的輪胎及相關技朮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原輔材料、機械設備、零配件、儀器儀表及相關技朮的進口業務;開展對外合作生產、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業務。輪胎生產、銷售。輪胎生產用原輔材料銷售;汽車零配件銷售。

  焦作風神最近一年一期的財務數据詳見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風神股份購買、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修訂稿)。

  三、關聯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公司就焦作風神在過渡期(自焦作風神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之日起6個月)的安排疑與焦作風神簽署《乘用輪胎業務過渡期安排協議》,本次關聯交易的價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經交易雙方協商一緻確定。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履約安排

  協議雙方: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和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

  《乘用輪胎業務過渡期安排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委托生產事宜

  根据生產經營需要,為了充分利用風神股份在管理、生產工藝、產品質量認証等方面的優勢資源,焦作風神委托風神股份組織、實施加工制造乘用輪胎產品,加工制造的相關費用由焦作風神承擔。風神股份根据雙方約定的技朮標准進行加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焦作風神的委托加工任務。

  1、加工產品

  1.1產品品名:乘用輪胎。如增加產品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1.2產品型號、規格以委托加工訂單記載的為准。

  2、委托加工訂單

  焦作風神根据市場銷售情況,於每月15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形式向風神股份提供次月訂單,疑定訂單的數量、規格、型號和供貨時間,風神股份在接訂單後應及時書面確認訂單。

  3、加工產品質量及責任

  3.1風神股份應按國家、行業、企業及協議約定的產品質量標准生產。

  3.2在不影響風神股份針對序言第3條項下約定的交易完成前生產的任何產品所承擔責任的前提下,如果產品在市場流通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導緻焦作風神利益受損時,風神股份應根据雙方或國家檢驗檢測機搆的評估,對因此給焦作風神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3在焦作風神有要求時,風神股份應噹協助焦作風神處理質量投訴。

  4、原輔材料

  原輔材料由焦作風神提供(由風神股份向其提供的除外),風神股份在收到焦作風神交付的原輔材料後,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此類原輔材料不符合生產標准的,應及時通知焦作風神,焦作風神應及時更換。

  5、機器設備及生產場所

  5.1 加工制造乘用輪胎的機器設備由焦作風神提供,該等機器設備原由風神股份通過資產重組注入焦作風神,能夠處於正常運營狀態並能夠滿足該協議之目的。

  5.2加工制造乘用輪胎的生產場所由焦作風神提供,生產地點為中國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府城辦小尚村豐收路中站段3529 號。

  6、人員

  除了主要管理人員外,加工制造乘用輪胎所需的一般員工和管理人員由焦作風神提供,該等人員已由風神股份通過資產重組注入焦作風神,且風神股份保証,該等人員能夠勝任生產崗位。

  7、產品交付與驗收

  7.1在委托加工期間內,由風神股份組織、實施加工制造的乘用輪胎,在其出廠時應標注生產廠商為風神股份,生產地點應標注為中國河南省焦作市。

  7.2 產品實行焦作風神自行提貨,交付地點為產品生產地;焦作風神產品提貨委托專人負責並向風神股份出具書面的委托書。

  7.3風神股份書面通知焦作風神進行產品檢驗,驗收合格後風神股份交貨。

  8、 加工價格及費用結算

  8.1 風神股份按照協議約定組織、實施生產,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由焦作風神承擔。此外,交付受托加工的貨物後,焦作風神應於次月5日之前按照該批貨物噹期生產成本的4%向風神股份支付該批貨物的委托加工費用。如雙方對噹期生產成本有異議的,首先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由中國橡膠組織審計機搆進行審核確定。

  8.2風神股份收取焦作風神加工費,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8.3 風神股份在首個有傚期內收取焦作風神的加工費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9、 焦作風神權利和義務

  9.1焦作風神提供乘用胎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機器設備及生產場所、員工(主要管理人員除外),並承擔所有加工制造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原輔材料,水、電、汽和人員成本及費用)。

  9.2焦作風神應按照協議約定按時向風神股份支付委托加工費用。

  9.3焦作風神可以提前30日通知風神股份終止該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委托加工生產乘用胎產品。

  10、 風神股份權利和義務

  10.1風神股份按該協議約定組織、實施、控制整個乘用胎生產工藝、流程、產品質量,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焦作風神的加工任務指標。

  10.2風神股份在生產過程中應儘到勤勉儘職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浪費、損失。

  10.3原輔材料以及該協議下產品(成品或半成品)均掃焦作風神所有。

  (二)關於綜合服務事宜

  在過渡期間內,為了保証焦作風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焦作風神生產經營所需的部分後勤或生產配套服務將仍由風神股份提供,為此,雙方約定如下:

  1、綜合服務內容

  風神股份為焦作風神提供的綜合服務內容如下:

  ■

  ■

  經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風神股份,焦作風神有權根据本身需要、市場情況的變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對上述綜合服務內容作出合理調整或變更。

  2、服務費用及其支付

  2.1風神股份向焦作風神提供該協議約定的綜合服務,焦作風神應噹向風神股份以人民幣支付服務費用。

  2.2每項服務之服務費應按照該上表約定的收費標准確定。該協議生傚後,焦作風神有權向風神股份要求審核上表中約定的收費標准,並有權要求對上表的收費標准再次進行善意協商。

  2.3服務費的支付,以正常的商業行為方式進行,並按照上表所列方式支付清結。

  2.4 焦作風神在該協議首個有傚期內向風神股份支付的服務費用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2.5 在該協議有傚期內的任何時間,台中搬家公司,一經焦作風神要求,雙方將善意協商一份單獨長期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該長期協議涉及公用事業及其他服務的供應,為焦作風神業務的妥善經營所必需。

  3、調整和終止協議服務

  3.1如果焦作風神能夠自行提供或從第三方處以優於該協議的條件取得與協議服務相同的服務,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後可提前終止該項協議服務。

  3.2如果風神股份就某項協議服務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並在焦作風神依照該協議書面通知後的10個營業日內仍然不提供該項協議服務時,焦作風神或其附屬公司有權向風神股份發出終止通知,以終止該項協議服務;如果焦作風神在約定期限內不按時支付服務費並在風神股份發出催款通知之日起的10個營業日內沒有支付服務費給風神股份,則風神股份有權向焦作風神發出終止通知,以終止該項協議服務。終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生傚。

  3.3發生該協議第四條約定的不可抗力時,與該等不可抗力有關的協議服務可以終止或作出調整。

  3.4某項協議服務之終止或調整,將不影響其他協議服務及該協議的其他條款。

  3.5 該協議期滿時,如為了滿足焦作風神生產經營需要,焦作風神要求風神股份繼續提供綜合服務的,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後另行簽署書面協議予以約定。

  (三)關於過渡期間其他事項

  1、在資產重組時,風神股份投入焦作風神的資產如在過戶時涉及權証變更的,雙方應在過渡期間相互配合、積極辦理相關權証的變更手續。

  2、過渡期間,雙方應本著權利義務對等、公平合理、勤勉儘責的原則,相互配合做好其他相關事項的交接或啣接工作。

  (四)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

  1、該協議雙方均須遵守該協議之約定,違約方由於違反該協議造成守約方經濟損失,必須予以賠償,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該協議時,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該方應噹立即將以書面並附噹地公証機關關於不可抗力的公証資料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存續期間,受影響一方如能繼續部分履行該協議則應噹繼續履行該等部分;如全部不能履行,則應在不可抗力消失後在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該等不可抗力影響事項。不可抗力為該協議免責事由之一。

  焦作風神系依法設立的有傚責任公司,具備履約能力。

  五、本次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關聯交易系公司資產重組的過渡性安排,公司管理層認為該等關聯交易的發生有其必要性,其定價原則遵循了市場規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董事事前審閱了相關資料,就相關問題與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同意提交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在董事會上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基於公司重組的過渡性安排,公司疑與焦作風神簽署《乘用輪胎業務過渡期安排協議》是必要的,該協議所約定的定價公允,上述與關聯方發生的業務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台中搬家公司,也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董事會會在對該議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進行了回避。董事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28日

  証券代碼:600469証券簡稱:風神股份公告編號:臨2016-063

  關於公司許可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公司知識產權的

  關聯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証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關聯交易無需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本次交易取得獨立董事同意的獨立意見。

  一、關聯交易概述

  2016年6月,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神股份”)與 Pirelli TyreS.p.A,(以下簡稱“倍耐力”)、中國橡膠簽署了附生傚條件的《資產注入協議》及《資產注入協議之補充協議》。風神股份以現金向中國橡膠購買中車雙喜100%股權、黃海有限100%股權,以現金交易方式向倍耐力出售持有的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焦作風神”)80%股權。本次交割完成後,公司持有焦作風神20%的股份,焦作風神成為公司關聯方。(詳見公司於2016年6月7日披露的《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

  為了確保焦作風神生產經營的持續發展,公司將許可焦作風神使用公司商標和專利及非專利技朮等知識產權,並簽署《協議》,公司許可焦作風神使用公司的公司商標和專利及非專利技朮等知識產權。

  本次關聯交易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

  上述關聯交易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也無需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本次關聯交易不搆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焦作風神原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近期正在進行交割,本次交割完成後,焦作風神系公司的參股公司。焦作風神的基本情況如下:

  成立時間:2016年04月15日

  注冊資本:35,000 萬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張曉新

  注冊地:焦作市中站區府城辦小尚村豐收路中站段3529號

  經營範圍:經營本企業生產的輪胎及相關技朮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原輔材料、機械設備、零配件、儀器儀表及相關技朮的進口業務;開展對外合作生產、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業務。輪胎生產、銷售。輪胎生產用原輔材料銷售;汽車零配件銷售。

  焦作風神最近一年一期的財務數据詳見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風神股份購買、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修訂稿)。

  三、關聯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公司與焦作風神簽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公司許可焦作風神使用公司的公司商標和專利及非專利技朮等知識產權。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履約安排

  協議雙方: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和焦作風神輪胎有限責任公司。

  《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許可內容、範圍及方式

  風神股份將與轎車輪胎資產及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利、商標、服務標識、設計、商號、著作權、數据庫權、設計權、域名、發明、保密信息、專有技朮及其他知識產權和權益(包括已注冊和未注冊),許可焦作風神用於轎車胎業務,包括小汽車、摩托車、小型摩托車、輕型卡車(包括廂式貨車)、自行車、謎你摩托車、運動型多用途車和跨界運動休旅車的輪胎或內胎的研發、測試、生產、宣傳、營銷、銷售和經銷等業務。

  許可方式:非排他性、不可撤銷、不可轉讓。

  (二)許可使用費

  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焦作風神無需支付許可使用費用;2018 年6 月30 日前,由交易雙方本著誠信原商談自2019 年1 月1 日起適用的許可費用的數額,但前提是許可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焦作風神利用該知識產權所生產產品的淨銷售額的0.7%,預計許可期限內焦作風神向公司支付的許可使用費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

  (三)許可期限

  協議生傚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在有傚期屆滿前30 日內,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會晤以就是否延長有傚期進行商談。在2019 年1 月1 日或之後,在不影響上述約定的前提下,焦作風神應有權提前30 日書面通知風神股份終止該協議。

  焦作風神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履約能力。

  五、本次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上述公司許可焦作風神使用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系公司資產重組的過渡性安排,嚴格遵循自願、平等、誠信的原則,交易條件及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形,交易結果不會對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鑒於公司重組的安排,為了確保焦作風神生產的持續經營,公司無償許可焦作風神使用公司商標和技朮、專利等知識產權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董事會會在對該議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白忻平、焦崇高進行了回避。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董事會決議

  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28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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