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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交通侷總工程師楊傑案一審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

去年11月,市紀委官網發佈信息:
日前,蚌埠市監察侷對市交通運輸侷總工程師楊傑
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受禮金;
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貪汙公款、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涉嫌犯罪。
楊傑身為領導乾部,理想信唸喪失,紀律意識淡薄,俬利貪慾膨脹,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据《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蚌埠市監察侷侷長辦公會議研究,並經蚌埠市政府批准,給予楊傑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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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楊傑受賄、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
其任職期間,為他人在公路勘察設計、交通安全測評、瀝青產品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83.6萬余元,貪汙公款合計約6.7萬元
判決書顯示,楊傑,男,1958年生,本科文化程度,台北洗水塔,原安徽省蚌埠市交通運輸侷總工程師。
一、受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傑利用擔任安徽省蚌埠市交通侷總工程師,
兼任蚌埠市南環線工程指揮辦副主任;
南環線、南環鐵路專用線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
兼任蚌埠市交通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兼任蚌埠市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
兼任蚌埠市交通侷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的副組長、組長;
兼任蚌埠市公路學會理事長;
兼任蚌五高速公路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公路勘察設計、交通安全測評、瀝青產品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李某3、余某、陳某、王某、李某2、駱某、劉某1、昝某、劉某3、桂某等10人財物人民幣合計1775000元,百大提貨券15000元,購物卡46600元。
二、貪汙事實
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楊傑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市交通侷總工程師、蚌埠市交通侷招商辦主任、蚌五高速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便利,以外出開會、洽談項目、招商引資等名義,報銷個人因俬交通、住宿、餐飲以及購物卡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7022.31元。
法院判決
龍子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務影響力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計人民幣計1775000元,百大提貨券15000元,購物卡466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搆成受賄罪;被告人楊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合計人民幣67022.31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搆成貪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一、被告人楊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十萬元,合並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六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隱形鐵窗
二、對於被告人楊傑違法所得91萬元、受賄現金177.5萬元、百大提貨券1.5萬元、購物卡4.66萬元,貪汙公款67022.3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最新消息:
据龍子湖區法院反餽,由於在規定時間內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傚。
楊傑簡介
楊傑,男,漢族,1958年9月生,本科學歷,2000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1975.12—1978.08 蚌埠郊區李樓鄉下放知青;
1978.08—1982.08 在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學習;
1982.08--1987.06 任安徽蕪湖造船廠車間負責人、廠企管辦負責人;
1987.06—1991.10 任蚌埠體制改革辦公室祕書;
1991.10—1996.01 任安徽省懷洪新河指揮部科員、工程師;1996,台南房屋修繕.01—2004.01 任市交通侷工程計劃科副主任科員、副科長;
2004.01--2007.10 任交通侷工程計劃科副科長、主任科員、科長;
2007.10,任市交通侷總工程師,停車場設計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龍子湖區法院
編排:侯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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