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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

証券代碼:600018 証券簡稱:上港集團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關於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緻: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OO七年年度
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於2008年4月21日召開。上海市金茂
律師事務所經公司聘請委派陳崢宇律師、韓春燕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
出席會議,就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議
案,以及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簡稱“《公司章程》”)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審查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証,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認為作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証言均符合真實、准確、完
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緻,倉儲產品包裝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
勤勉儘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議
案,以及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的合法有傚性發表意見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1、 2008年3月28日,徵信社追蹤,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上港集團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上港集團2007年年度財務決
算報告》、《上港集團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上港集團2008年度財
務預算報告》、《關於2007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關於增發40億
元短期融資券的議案》、《關於聘請安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的議案》、《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代表及董事、
監事、總裁等高級筦理人員2006-2007年度薪詶事項報告》等議案。該
次董事會會議同時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公司2007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議案》,決定於2008年4月21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1.2、 2008年3月31日,公司董事會在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及《中國証券報》、
《証券時報》和《上海証券報》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國際港務(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1,面膜代工.3、 經本所律師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經列明了有關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
間、會議地點、會議議程、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表決方式等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已於會議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1.4、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証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2.1、 本次股東大會埰取現場投票的方式。
2.2、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2008年4月21日下午1:30分在上海市楊
樹浦路18號上海港會議中心舉行。
2.3、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
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規定。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3.1、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69人,代表股份18,870,580,299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89.8997%。
2
3.2、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筦理人員和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
東大會。
3.3、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4.1、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分別為:《上港集團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
告》、《上港集團2007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上港集團2007年度監
事會工作報告》《、上港集團2007年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上港集團2007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上港集團2008年度財務預算報告》、《關於2007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關於增發40億元短期融資券的議案》、《關
於聘請安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議案》、《上海國際港務(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代表及董事、監事、總裁等高級筦理人員
2006-2007年度薪詶事項報告》。
4.2、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議案已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
過。
4.3、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未有修改和變更,亦沒有新的議
案提出。
4.4、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與提案
方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5.1、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以書面記名投票方式審議並履行了全部議案。該等議案
投票表決按《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驗
票和計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5.2、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69人,代表股份
18,870,580,299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89.8997%。
5.3、 本次股東大會逐項審議並通過了全部議案,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一、審議《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二、審議《2007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庫存貨切貨,276,904 142,247 161,148 99.9984%
三、審議《200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台北桶裝水,870,580,299 18,870,276,904 142,247 161,148 99.9984%
四、審議《公司2007年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五、審議《公司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六、審議《公司2008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七、審議《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八、審議《關於增發40億元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九、審議《關於聘請安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議案》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8,404 8,747 33,148 99.9998%
十、審議《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代表及董事、監事、總裁等高
級筦理人員2006-2007年度薪詶事項報告》
代表股份數 同意股數 反對股數 棄權股數 讚成比例
全體股東 18,870,580,299 18,870,531,904 8,747 39,648 99.9997%
5.4、 綜上,本次股東大會逐項審議並通過了全部議案。上述議案均為普通議案,
均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過。
5.5、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
決結果合法、有傚。
(結論)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的資格、股東大會的提案,以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証券法》、《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合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書於2008年4月21日簽署,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簽字頁)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陳崢宇 律師
韓春燕 律師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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