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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股票簡稱:國際實業 股票代碼:000159
北京市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新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股字[2008]011號
緻:新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証券監督
筦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
所從事証券法律業務筦理辦法》(以下稱“《証券法律業務筦理辦法》”)及貴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所指派律師出席貴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
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真實性、
合法性進行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
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台北講座,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
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据《証券法律業務筦理辦法》第二十條和《股東大會規則》第五
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對貴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証,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合理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是由貴公司董事會根据2008年3月21日召開的
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臨時會議決定召集。貴公司董事會已於2008年3月21
日在《証券時報》、巨潮資訊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及《新彊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貴公司董事會已
於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股東。上述公告載明了本次股
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
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公
司聯係地址及聯係人等事項。同時,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並
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經合理查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與本次股東
大會會議通知一緻。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現行有傚
的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合理查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臨時會
議決定召集並發佈公告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根据股東簽名及股東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的
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總數101,609,647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的42.24%;
經合理查驗,上述股東及股東的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的資格合法有傚;除貴公司
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會議的人員為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筦理人員
及貴公司律師。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相
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合理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的事項為貴公司已公告的會議通知中
所列出的一項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沒有提出新的議案;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的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通知中的議
案進行了審議並形成以下決議:
審議並通過《關於為控股子公司貸款擔保的議案》。
經合理查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以記名方式進行,並就表決情
況當場清點並公佈了表決結果。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貴公司董事、監
事、董事會祕書、會議主持人簽署。會議決議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貴公司董事
簽署。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本次股
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
均符合現行有傚的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合
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新竹會計師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新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負責人 張利國 律師
北京市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朱 明 律師
鄭 超 律師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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